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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野花”别乱采 这种“野花”卖不得

作者:马志全 发布时间:2024-03-14来源:南阳中心

“路边野花”别乱采,这种“野花”卖不得!

案情简介:

案例一:

自2022年3月以来,周某某、邢某某二人多次在西峡县阳城镇多个村的林坡采挖野生兰草,通过直播向外出售、获利。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扣押蕙兰50丛 200株,在购买人宋某某处扣押蕙兰2丛5株。

经鉴定,上述 52 丛兰草为野生植物,共计205株,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2年5月31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周某某、邢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二:

史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史某乙约定一起外出挖掘野生兰草,途中费用均摊,挖掘兰草销售款平分。2023年11月12日下午,高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拉着史某甲、毛某某、史某乙及挖掘工具,当日下午5时左右到达西峡县丹水镇某宾馆。第二天一早,四人前往西峡县阳城镇一水库附近山上寻找兰草,没有找到品相好的野生兰草。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四人在阳城镇某村附近山坡上寻找兰草,下午4时左右,高某某挖掘到6窝兰草,毛某某挖掘到2窝兰草,四人下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所盗挖的野生兰草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鉴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兰草为野生植物,共17株;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11月2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史某甲、毛某某、高某某、史某乙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三:

2023年11月20日上午,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三人按照前一天约定在某小区门口集合,李某甲驾驶自己的电动四轮车拉着李某乙和陈某某二人前往西峡县丹水镇,三人吃过午饭后到阳城镇某村附近山坡挖兰草,当天三人共挖到兰草19株。后陈某某先行离开去诊所看病,李某甲在山下停车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李某乙逃跑。案发后,三人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 2100 元。

经鉴定,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盗挖的兰草为野生兰草,共19 株。经确认: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12月2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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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的新增野生植物共268种和32类。根据名录,除了兔耳兰以外,其他所有野生兰花都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示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已不可为,私采野生兰花涉嫌犯罪。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根据名录,除了兔耳兰以外,其他所有野生兰花都受到国家重点保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野生兰花保护意识,切勿随意采挖、移栽家中自赏或用于贩卖,以免触碰法律底线!

(责编:方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