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杜绝非法狩猎!
讲述百姓身边真实案例,警惕触及法律红线。今天关注:保护野生动物,杜绝非法狩猎!
案情简介
案例:
2023年5月,杜某某在西峡县自家玉米地里,使用绳套捕捉到1只野猪、1只猪獾、3只果子狸,将猪獾和果子狸出售给闫某某(另案处理),获利800元。
经西峡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杜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果子狸(学名花面狸),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

【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多样性造成破坏,更可能触犯刑律。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非法狩猎,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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